(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某甲、蔡某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男,成年,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揭西县人,务农,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12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乙,男,成年,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揭西县人,务农,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12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伙同蔡某、蔡某桂、蔡某林、蔡某伟等四人(均已判刑)在揭西县坪上镇尖田村委尖田村蔡某甲家中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以“无头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牟利。2014年6月12日下午,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抓获蔡某、蔡某桂、蔡某林、蔡某伟以及参赌人员蔡某成、蔡某英、张某某,并扣押扑克牌一副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050元。另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的户籍证明,揭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揭西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揭西公行罚决字[2014]00077、00078、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4)揭西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蔡某、蔡某桂、蔡某林、蔡某伟、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成、蔡某英的证言,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本真代理审判员 欧阳萍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