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舒某某,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1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