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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舒某某,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1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