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刑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潞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韩X,韩X2,韩X3,李X,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197号原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住所地为长治市西大街187号。负责人赵新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云,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男,汉族(系被害人韩X4的大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2,男,汉族(系被害人韩X4的弟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3,女,汉族(系被害人韩X4的妹妹)。原审被告人李X,男,汉族。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襄垣县开元西街开元大厦88号。法定代表人郝晓慧,任该公司经理。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韩X2、韩X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潞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人李X237045.17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6885.5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获赔55440.8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2获赔66087.3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3获赔55357.33元。四、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X未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6月27日转入和平医院医疗费1万元,原判未将该款扣除错误,请求改判。本院审理期间,苗焕兰提出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认为自己与受害人韩X4是同居关系,请求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潞城市人民法院(2014)潞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潞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代理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