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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徐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徐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伟,男,汉族,住址:顺平县。被告徐欣,女,汉族,住址:顺平县。原告王伟诉被告徐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聪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09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4月24日生育儿子王佳政。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琐事争吵,没有建立夫妻感情。2013年8月原、被告又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欣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农历4月24日生育儿子王佳政,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婚后共同生活中,因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王佳政随原告生活,并主张自理抚养费用。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顺平县高于铺镇北城北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间权利义务。现原告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王佳政一直随原告生活,仍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主张自理抚养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双方财产情况,就双方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暂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伟与被告徐欣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王佳政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