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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阮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毓环,男。委托代理人熊宝强,男。被告阮永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阮永平已归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阮永平已归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