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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办事处综合服务公司与闫书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办事处综合服务公司,闫书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842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办事处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振伟。被告闫书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办事处综合服务公司诉被告闫书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办事处综合服务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办事处综合服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办事处综合服务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