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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练改红与郑自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改红,郑自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48号原告练改红,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27日。被告郑自英,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改红与被告郑自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改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改红撤回对被告郑自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原告练改红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叶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