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练改红与郑自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改红,郑自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48号原告练改红,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27日。被告郑自英,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改红与被告郑自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改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改红撤回对被告郑自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原告练改红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叶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