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王某,女,满族,现住绥中县公安局家属楼。被告李某,男,满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