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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王某,女,满族,现住绥中县公安局家属楼。被告李某,男,满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