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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方桂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桂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47号罪犯方桂平,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桂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0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212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方桂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质检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已履行人民币1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方桂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方桂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桂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