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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磊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磊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97号罪犯周磊磊,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固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周磊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2012年5月18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2013年9月13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周磊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罪犯周磊磊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磊磊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表扬,2015年3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磊磊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磊磊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