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闫晓华与赤峰鑫兴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晓华,赤峰鑫兴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闫晓华,女,蒙古族。被执行人:赤峰鑫兴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陆文俊,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一处登记在闫晓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