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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姜海洋与陈建容、安县爱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洋,陈建容,安县爱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姜海洋,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詹远建,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容,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安县爱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文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洋诉被告陈建容、安县爱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花雨布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海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