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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鹏与被告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鹏,崔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2149号原告赵金鹏,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崔萍,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原告赵金鹏与被告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5年5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鹏诉称:2011年、2012年,被告分两次向其借款45000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00元。被告崔萍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1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19日被告出具的借据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崔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19日,被告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两份,分别载明“借据今借到赵金鹏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崔萍,2011.12.19”、“借据今借到赵金鹏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崔萍,2012.12.19身份证号:410881196308181545”。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其借款4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金鹏45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人民陪审员  郑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