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冉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95号原告:冉萍,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负责人:毛育军。委托代理人:林小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