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饶栋梁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29号罪犯饶栋梁,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益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饶栋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74487.04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复初字第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8年4月14日交付执行。2008年5月2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较好地改正错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126.2分。2012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2013年6月该犯春节期间在同犯肖永涛的邀请下在一监区监舍参与赌博,扣考核分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栋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