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辖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江元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泰州市江元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辖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厉湾村。法定代表人陈冰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江元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张雯瑜。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江元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商初字第0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翔盟公司与江元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由江元公司供给翔盟公司粘合剂等产品。江元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八份买卖合同,其中七份买卖合同中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有效,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翔盟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之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翔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翔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厉湾村,所以应该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江元公司与翔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处理”,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供方所在地法院”是明确的,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供方江元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兴市,故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翔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爱宏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