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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立商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长斌、唐苏华等与段忠永、临邑龙源生物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斌,唐苏华,崔晓军,苗立振,段忠永,临邑龙源生物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王建军,井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99号申请人吴长斌。申请人唐苏华。申请人崔晓军。申请人苗立振。被申请人段忠永。被申请人临邑龙源生物科技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被申请人王建军。被申请人井清,成年。申请人吴长斌、唐苏华、崔晓军、苗立振因与被申请人段忠永、临邑龙源生物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王建军、井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建军坐落于临邑县迎曦大街中段路南鑫都御景苑C1座1单元902室、1单元27号房产(鲁临房权证诚字第××号、39××13号);临邑县德平镇双泉路中段西侧1101、201、301(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38××12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临邑龙源生物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在临邑众和饲料有限公司的租赁费40万元予以查封。(自二O一七年开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