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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王玲玲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吴招程,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玲玲,户籍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玲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玲玲偿付借款信用卡透支本金73345.56元、滞纳金8768.56元、利息16065.47元、挂失费50元以及自2013年6月16日起以本金73345.5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本案外,被执行人王玲玲在本院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在本案及相关案件中,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及执行情况如下:一、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玲玲名下有坐落于安阳街道嘉宝锦园B幢15号店面,抵押权人陈少珍,抵押金额280万元,该房屋通过变卖以281万元成交,减除相关诉讼费用后,变价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款。被执行人王玲玲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金色家园2幢1号、2号、3号三间店面,均抵押于温州银行塘下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140万元、150万元、115万元,本院经拍卖,亦流拍。被执行人王玲玲与案外人王林弟共有坐落于玉海街道交通大厦12层房屋,抵押于浦发银行鹿城支行,抵押金额600万元。被执行人王玲玲、林金土共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玉海街道凤山北路11幢204室,抵押于温州银行塘下支行,抵押金额95万元。被执行人林金土名下有坐落于玉海街道凤山小区30幢3单元201室房屋(抵押于民生银行瑞安支行),经拍卖以120万元成交,相关案款已经于2013年分配完毕;本院委托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玲玲名下有坐落于江苏省常熟市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1幢603房屋,抵押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抵押金额100万元。上述其他未处置的房屋因抵押银行,在本案处置价值不大,暂缓处置;二、本院经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三、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另据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玲玲在莘塍街道上村、安阳街道上沙塘村、锦湖街道信心村尚有安置地指标,本院已向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送达了协助冻结的法律文书。根据本市政策,目前无法处置;五、被执行人王玲玲、林金土居住的玉海街道阳光北路15幢1单元201号房屋,产权登记在案外人杨世同、薛建忠、朱光尧、戴进国名下。案外人杨世同、薛建忠、朱光尧、戴进国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房屋已出卖于被执行人王玲玲、林金土(尚有购房尾款167370元未支付),该房屋经拍卖但已流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经反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材料、前案执行裁定书及电话记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4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