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唐夕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联一村1号。法定代表人饶刚,院长。被告唐夕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被告唐夕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