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刑终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国华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国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55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国林,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安市乐峰镇厚阳村坑柄内***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国林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国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8月间,被告人潘国林和被害人吴荣贵商量合伙代理山东烟台某品牌红酒在泉州拓展业务。潘国林在没有出资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吴荣贵谎称由其出资人民币4万元,吴出资人民币1万元,利润二人平分,并以到烟台洽谈业务为由,让吴汇款人民币1万元。吴荣贵信以为真,即于同月23日将人民币1万元存入潘国林指定的卡号为62284912100096668718的农业银行账户。潘国林收取该款后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嗣后,吴荣贵多次向被告人潘国林催讨还款,但潘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而未果。2013年12月13日,被害人吴荣贵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2013年3月间,被告人潘国林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认识被害人洪亚娥,向洪隐瞒其婚姻的真实情况,并谎称其系晋江某酒庄的股东。被害人洪亚娥信以为真后,即与潘国林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交往。同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潘国林谎称要和被害人洪亚娥结婚,并以帮助洪开办公司为由,让洪申请贷款及向银行申办信用卡作为开办公司的启动资金。洪亚娥信以为真,即于同年4月至6月间先后向建行、工行、民生银行等7家银行申领了7张信用卡及按被告人潘国林的要求分别向宜信借贷公司和工商银行借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中,宜信借贷公司先扣除手续费人民币3万元)后,按潘的要求将上述7张信用卡交给潘使用,并于同年4月18日和5月25日先后转账人民币6.5万元、4万元到潘指定的账号分别为6227001833420728806和6228480688165722879的农业银行账户。嗣后,被告人潘国林持上述信用卡刷卡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4391万元,又将上述人民币10.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期间,被害人洪亚娥持上述信用卡取现人民币800元及与被告人潘国林共同消费人民币2232元,被告人潘国林代洪支付银行贷款手续费人民币3600元。3、2013年8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潘国林窜至本区前坂社区13幢3楼即被害人苏丽清家中,向苏谎称其手机没电,骗取苏一部价值人民币3506元的黑色苹果牌4S手机。嗣后,被害人苏丽清多次向潘国林催讨上述手机,但潘拒不归还。同年12月24日,被害人苏丽清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4、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潘国林窜至被害人黄金枝经营址在南安市洪濑镇东林村的福龙酒业店铺,向黄谎称其朋友要购买红酒、饮料,并以先提货后根据消费的数量结账为由,将黄总价值人民币3894元的10箱葡萄酒和4箱饮料运走。尔后,被告人潘国林即到泉州市区以人民币5000余元的价格对上述赃物进行销赃,后经被害人黄金枝多次催款,潘谎称已让其公司财务人员汇款。嗣后,潘国林拒不付款,并拒绝接听被害人黄金枝的电话。同年12月17日,被害人黄金枝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潘国林在市区六灌路丰迎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吴荣贵陈述、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辨认被告人潘国林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2年8月,其和潘国林商量合伙到烟台代理葡萄酒来泉州拓展业务。启动资金需要人民币5万元,潘国林说他出人民币4万元,让其出人民币1万元,赚取的利润平分,并说他于同月24日去烟台。其于同月23日按潘国林的要求将人民币1万元存到潘指定的6228491210009668718账户。嗣后,潘国林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潘国林就干脆告诉其钱花掉了,没钱还其。2、被害人洪亚娥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潘国林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3月,其通过微信认识潘国林,潘称其系晋江市一家酒庄的股东,他母亲在菲律宾谈生意。几次接触后,其和潘国林就确定为男女关系。同年4月,潘国林说想与其结婚,但他家里注重女方的家庭背景及女方的事业,让其先贷款开一家公司。同年4月18日,潘国林带其到宜信借贷公司借了人民币7万元,当时人民币7万元先汇入其建设银行卡上,后按照潘的要求将人民币6.5万元汇到康宝凤的建设银行的账户。该笔款项每月都还款人民币3600元,均由其支付。同年5月潘国林又带其到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后按潘要求其将人民币4万元转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里,但这张农行卡一直由潘国林保管,所以这人民币4万元实际上就掌握在潘手中,该笔款项也是由其在支付利息,潘只支付手续费人民币3600元。2013年4月至6月,其按潘国林的要求先后在交通、民生、光大、中信、邮政、建行、工行等银行办理了7张信用卡,这些信用卡都是潘在使用。经其查询至其报案时上述7张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84391元。期间,其用上述部分信用卡取现人民币800元。其和潘国林一起出去玩的时候,也有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人民币2232元。3、被害人黄金枝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潘国林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10月15日,潘国林开了一辆奔驰车来到其店里,说他朋友急需定购一些红酒,但具体用多少还不确定,先将红酒载走后再依据用量结账,其同意。后来潘国林就载走价值人民币3894元的红酒和饮料,但是至报案时潘仍未还酒款,期间,其多次催讨,潘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还骗其说已让公司的财务汇款,再后来潘就不接其电话。4、被害人苏丽清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潘国林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6月份,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潘国林,潘自称是晋江一家酒庄的股东且还经营卫生巾生意。同年8月6日下午16时许,潘国林来到其位于泉州丰泽区前坂扳13栋3楼的家中,以手机没电为由向其借手机,约定当晚归还,其将一部苹果4S手机(手机串号013199001514129)借给潘,但当晚潘并未归还手机。之后其向潘讨要手机也总被以借口推脱,后来就开始不接其电话,所以其前去报案。5、被害人康宝凤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潘国林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0年初,其与潘国林认识,并于当年确认男女关系开始同居。2011年开始,潘国林说他之前和别人合伙开办的台隆贸易有限公司关掉有风险保险可以理赔人民币62万元,只需要找关系打点就能领到理赔金,让其帮忙筹钱,并称只要领到理赔金就可以把钱还掉。后来潘国林以追车、支付律师费用、结酒账、还信用卡等理由还让其帮忙筹钱。其共被潘国林诈骗了人民币29万元。6、证人刘先高的证言及辨认康宝凤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1年8、9月间,康宝凤打电话告诉其因为她老公做生意急着周转,让其借人民币2万元给她。因为其手头紧就借人民币1万元给她,并转到她的建设银行卡。2012年初,康宝凤就将人民币1万元还给其。后来,其听说这人民币1万元系康宝凤向她妹妹借款还给其。7、证人陈凤英的证言,证实其与康宝凤系大学同学,康曾告诉其她老公潘国林公司的破产要办风险理赔需要钱,想找其借人民币5000元,因其当时没钱就没借。大约2012年下半年,康宝凤又告诉其潘国林要去交警大队追回一部被骗的车,急需要钱打点关系把车拿回来,其就借给她人民币5000元。康宝凤与潘国林有事实婚姻,但没有领结婚证,他们现在生有两个女儿。2011年上半年,康宝凤的餐馆开业时其去捧场,当时潘国林有说他在海景国际开了一家酒庄还和台湾人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康宝凤经常跟其抱怨说潘国林生意很不顺,潘和别人开公司破产,办理风险理赔的赔偿金迟迟不下来,车子又被人骗走,她经常要帮潘借钱还债。8、证人康江滨的证言,证实2011年,康宝凤告诉其她老公潘国林公司破产找关系办风险理赔需要钱,找其借款人民币8000元。2012年底,康宝凤又告诉其潘国林要去香港结酒账又找其借款人民币23000元。康宝凤与潘国林有事实婚姻,但没有领结婚证,他们生育两个女儿。2011年,潘国林以公司破产要找关系办风险理赔为由找其借款人民币3000元,潘说他原来和一台湾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后来台湾人跑了就破产了,因为公司有办保险,就可以有风险理赔,但需要钱去打点关系办手续。潘国林还说过他的一辆小轿车被朋友骗走及要去香港结酒账。潘国林就是以上述理由让康宝凤找亲戚借钱。9、证人康小青的证言,证实康宝凤有向其提过她老公公司倒闭,要办理理赔需要打点关系,想找其借钱。康宝凤经常跟其抱怨说潘国林生意很不顺,潘和别人开公司破产,办理风险理赔的赔偿金迟迟不下来,车子又被人骗走,她经常要帮潘借钱还债。10、证人黄春芳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康宝凤告诉其她老公去香港出差,家里没钱交房租,找其借人民币5000元。康宝凤经常跟其抱怨说潘国林生意很不顺,潘和人开公司破产,办理风险理赔的赔偿金迟迟不下来,车子又被人骗走,她经常要帮潘借钱还债。11、证人潘东海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潘国林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其以总价格人民币5000元向潘国林购买10箱葡萄酒和三、四箱的饮料,并以现金支付给潘。12、泉鲤价认鉴(2014)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一部苹果4S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506元及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的情况。13、涉案银行卡、信用卡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洪亚娥、吴荣贵、康宝凤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情况。14、被告人潘国林的户籍证明,证实潘国林的基本身份情况。1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潘国林的归案情况。16、被告人潘国林供称,2012年8月份,其与吴荣贵商量合伙到烟台代理红酒品牌来泉州扩展业务,其对吴说启动资金需要人民币5万元,其出人民币4万元,吴出人民币1万元,赚取利润平分。后来吴荣贵将人民币1万元汇到其银行卡上。其当时没有出资人民币4万元的能力。其与吴荣贵有约定一起去烟台,后但因代理没法办下来遂未果。后来吴荣贵向其讨要借款,但其经济困难就未归还。2013年10月的一天,其到黄金枝店里,对黄说有朋友急需定购一些红酒,但具体用量还不确定,先将红酒载走后再依据用量结账,黄同意。其就载走价值人民币3000多元的红酒,并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潘东海。同年11月吴荣贵来找其要款,其称没钱,要过段时间。12月其发了条短信给黄金枝谎称已叫公司财务将钱转给他,但其根本没有开办公司,也未叫人汇款给黄,其手上没钱就这样骗黄。2013年8月的一天,其来到苏丽清位于泉州丰泽区前坂13栋3楼的家中,以手机没电为由向苏借手机,约定当晚便归还,于是苏将一部苹果4S手机借予其,后来苏不断向其讨要手机,因其将手机弄丢,手头紧张又没钱赔款,只好骗苏手机放在家中,待有空归还。2013年3月份,其通过微信认识了洪亚娥,并向洪谎称其是晋江一家酒庄的股东,没过多久就与洪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4月份,其跟洪亚娥提议开一家公司,但洪没有钱.其就带洪到宜信借贷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贷款下来后,其想骗取洪亚娥贷款所得的款项,其说有一笔款项需要跟别人结算,但是资金周转不过来,让洪先帮其结算,并谎称对方公司的财务叫康宝凤,并让洪汇人民币6.5万元到康的账户。后来,其又跟洪亚娥说多办几张信用卡,方便开租赁公司,洪同意。洪亚娥办理7张信用卡。其向洪亚娥推荐以购买汽车的名义向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并以注册租赁公司需要资金,让洪汇人民币4万元到其的农行账户。上述7张信用卡,其使用的比较多,洪亚娥发现信用卡欠款越来越多,一直要求其把信用卡的欠款还清将卡还给她。其与康宝凤于2010年开始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并生有两个孩子。其有告诉康宝凤其欠别人很多钱,并让康帮其找亲戚朋友借钱,总计人民币20余万元。康宝凤将借来的钱都拿给其,其将钱拿去还给别人,剩下的就拿去消费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国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国林诈骗被害人康宝凤人民币29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潘国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潘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分别被害人吴荣贵、洪亚娥、苏丽清、黄金枝人民币10000元、182759元、3506元、3894元。上诉人潘国林上诉理由:对洪亚娥所办7张信用卡的透支部分,其只消费人民币1万多元,其余均系洪亚娥自己消费,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潘国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潘国林提出对于洪亚娥所办7张信用卡的透支,大部分系洪亚娥自己消费,经查,被害人洪亚娥的陈述及上诉人潘国林的供述可以证实洪亚娥所办的7张信用卡,潘国林使用的比较多,洪亚娥是发现信用卡欠款越来越多,所以才要求潘国林把信用卡的欠款还清并将卡还给她,卡一直由潘国林所持有。因此上诉人潘国林提出大部分系洪亚娥自己消费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国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0159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潘国林诈骗被害人康宝凤人民币29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潘国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耿瑜审 判 员  孙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良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用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