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大彩登贸易商行与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大彩登贸易商行,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大彩登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人:黎淑女。被告: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郭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大彩登贸易商行诉被告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大彩登贸易商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大彩登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大彩登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大彩登贸易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英女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人民陪审员 梁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