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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平利与高恒春、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利,高恒春,李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421号原告:李平利。被告:高恒春。被告:李琼。委托代理人:赵斗星,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飞,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利诉被告高恒春、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利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恒春、李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平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平利撤回对被告高恒春、李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李平利负担。审判长  陈庆权审判员  朱晓东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