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三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三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满族,无业,现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高伟,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满族,无业,现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罗某乙,女,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开原市。系罗某姐姐。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某某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鹏代理审判员 袁宏莉代理审判员 滕洪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