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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三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三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满族,无业,现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高伟,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满族,无业,现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罗某乙,女,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开原市。系罗某姐姐。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某某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鹏代理审判员  袁宏莉代理审判员  滕洪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