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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敏与杨素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杨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1日。被执行人杨素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3日。四川省武胜县公证处(2014)武证字第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杨素英所有的位于武胜县乐善镇乐武路抵押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字2006第x**)进行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素英所有的位于武胜县乐善镇乐武路抵押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字2006第x**)进行拍卖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