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柴立全与王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立全,王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柴立全,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强,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立全与被告王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