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石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石某甲,男,193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乙,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石某丙,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石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振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