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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加翠诉马海木其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加翠,马海木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郑加翠,女,生于1976年8月5日。被告:马海木其,男,现年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加翠诉被告马海木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翠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加翠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 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