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陶晓明与黄洪良、刘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晓明,黄洪良,刘渭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陶晓明。被告黄洪良。被告刘渭林。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欧阳梦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若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员。原告陶晓明诉被告黄洪良、刘渭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4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晓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晓明撤回对被告黄洪良、刘渭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陶晓明。代理审判员 朱微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