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曹昌林、张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曹昌林,张金珠,李秋彪,宗翠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5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9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4787-8。负责人:龚隽,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文,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曹昌林,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张金珠,女,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秋彪,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宗翠良,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曹昌林、张金珠、李秋彪、宗翠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被告已结清贷款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0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809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130元,退回原告2960元。审 判 长 陈 园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人民陪审员 杜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