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与淄博智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淄博智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崇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被告:淄博智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智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