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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丹丹与李大伟变更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丹,李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丹丹被执行人李大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丹与被执行李大伟变更抚养权纠纷(2014)靖民一初字第8号调解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丹丹与被执行李大伟变更抚养权纠纷(2014)靖民一初字第8号调解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所欠抚养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关 慧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