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宏安与赵成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安,赵成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许宏安,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执行人:赵成行,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成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2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