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园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佩宇与刘帅、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周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佩宇,刘帅,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周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园初字第200号原告孙佩宇,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宏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财务总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振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帅,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名嘉西路。法定代表人刘传华,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士友,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强,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佩宇诉被告刘帅、被告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被告周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佩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佩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0元,减半收取13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50元,由原告孙佩宇负担。审判长 郭 怡审判员 张清国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