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林君华诉于守成、林长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君华,于守成,林长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林君华,男,1952年5月1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于守成,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林长权,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君华诉被告于守成、林长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君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林君华承担。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子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