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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林君华诉于守成、林长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君华,于守成,林长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林君华,男,1952年5月1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于守成,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林长权,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君华诉被告于守成、林长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君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林君华承担。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子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