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郭金河与天津市蓟县东二营镇小莫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河,天津市蓟县东二营镇小莫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73号原告郭金河。委托代理人王春合,天津张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蓟县东二营镇小莫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金福,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河与被告天津市蓟县东二营镇小莫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已减半),由原告郭金河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