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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11号原告贺某某,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