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11号原告贺某某,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