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世付与被执行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世付,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05-1号申请执行人:谷世付,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荚文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世付与被执行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停业,暂无能力支付,其公司财产暂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944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调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全灿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