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督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邓丽华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督字第17号申请人邓丽华,女,1965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北京市焱城达美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枣园东里40号楼3单元1203室。法定代表人谢志英,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丽华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邓丽华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