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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峰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峰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5)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底的一天,张某所持有的卡号为62×××94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因透支26000元即将到还款期,于是其找到做代还信用卡业务的被害人代某,向代某谎称若代某帮其代还信用卡所欠的26000元,其可以缴纳390的手续费,并在本次还款结束后再由代某从该银行卡透支26000元作为张某的还款,代某听后信以为真,于是张某将信用卡留给代某并告知其密码。代某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该卡转入26010元。次日,代某从该卡中透支4100元后,张某通过该卡网上银行透支大约22000元。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的一天,张某所持有的卡号为62×××94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因透支26000元即将到还款期,于是其找到做代还信用卡业务的被害人代某,向代某谎称若代某帮其代还信用卡所欠的26000元,其可以缴纳390的手续费,并在本次还款结束后再由代某从该银行卡透支26000元作为张某的还款,代某听后信以为真,于是张某将信用卡留给代某并告知其密码。代某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该卡转入26010元。次日,代某从该卡中透支4100元后,张某通过该卡网上银行透支大约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基于此,被害人代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及其他材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所判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将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22000元退赔被害人代俊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元龙助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蔺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