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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陈井凡、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陈井凡,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王文胜,男。被告陈井凡,男。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天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胜与被告陈井凡、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胜于2015年5月20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井凡、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胜撤回对被告陈井凡、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王文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