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陈井凡、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陈井凡,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王文胜,男。被告陈井凡,男。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天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胜与被告陈井凡、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胜于2015年5月20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井凡、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胜撤回对被告陈井凡、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王文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