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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恢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郁利与张振茂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322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利,张振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恢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郁利。被执行人张振茂。申请执行人郁利与被执行人张振茂财产返还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东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执恢字第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