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何吕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何吕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9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院1号楼2层A206。法定代表人李景升,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吕兴,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吕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海鹏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