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卫华与靳家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华,靳家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23号原告:李卫华,农民。被告:靳家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华诉被告靳家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华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飞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