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93年9月7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 睿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