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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爱华与桂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华,桂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卢爱华,湖北黄梅人。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桂淑英,湖北黄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华诉被告桂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爱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爱华撤回对被告桂淑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