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爱华与桂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华,桂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卢爱华,湖北黄梅人。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桂淑英,湖北黄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华诉被告桂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爱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爱华撤回对被告桂淑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