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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潇与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洪立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潇,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洪立,樊英福,重庆开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20号申请人王潇,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运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耘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社区凤鸣路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405191-8。法定代表人樊英福。被申请人樊洪立,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樊英福,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87号1单元7-2#,组织机构代码67613832-5。法定代表人张华。申请人王潇和被申请人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洪立、樊英福、重庆开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重庆北碚支行11163805×××××账户和重庆银行文化宫支行1501010****×××××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