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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系太原理工大学艺术学院2012级学生,住晋中市榆次区。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金强,系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未检刑诉(2015)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刘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秦某在山西传媒学院游泳馆更衣室捡到被害人刘某手机一部,之后通过该手机更改了刘某的支付宝密码,后将刘某余额宝内的4000元钱分八次转到其自己的支付宝内,后又将该钱转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内。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丢失的手机及现金已追回,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秦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刘某领取退还赃款4000元的收条、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秦某扣押其所捡白色小米2s一部、人民币4000元的扣押清单及将该白色小米2s手机一部、人民币400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的清单、被害人刘某所丢手机和sim卡照片、被告人秦某银行卡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表、被告人秦某用被害人王某乙所丢手机从余额宝转款信息资料、被告人秦某邮寄手机的快递单、被害人刘某所出具的谅解书和收取退赔款4000元的收条、被告人秦某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所丢手机余额宝内人民币4000元,所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案发后已将所盗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秦某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秦某案发后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贾军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素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