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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终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法定代表人倪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XX、徐进瑞,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刘郭村。法定代表人王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炜,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淑晴,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代理审判员  马晓永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