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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航都(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李晓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航都(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航都(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1-43号联泰大厦4楼东侧A区。法定代表人许鸣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吉,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美路408号一层101单元。被执行人李晓红,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执行人航都(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李晓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到款25000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来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迪荣审判员  陈水柱审判员  郑秉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