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诸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冷新德与王洪福、王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新德,王洪福,王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商初字第13号原告:冷新德。委托代理人:郑考运,乳山蓝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洪福,年龄不详。被告:王秀兰,年龄不详。原告冷新德诉被告王洪福、王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冷新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新德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依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