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乳诸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冷新德与王洪福、王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新德,王洪福,王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商初字第13号原告:冷新德。委托代理人:郑考运,乳山蓝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洪福,年龄不详。被告:王秀兰,年龄不详。原告冷新德诉被告王洪福、王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冷新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新德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依君 更多数据: